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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干货分享

7月4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某、严某某、宋某、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潘某某、王某、吕某某、商某某、段某某寻衅滋事,被告

翁安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干货分享

 

7月4日,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某、严某某、宋某、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潘某某、王某、吕某某、商某某、段某某寻衅滋事,被告人龙某非法拘禁;被告人吴某某、严某某、宋某、王某某聚众斗殴;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一案。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现场审判现场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龙某、严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姚某某、宋某、王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龙某、严某某为纠集者,吴某某、邹某某、姚某某、宋某、王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在瓮安县城及周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期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审判现场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王某、商某某、吕某某等人在瓮安县南门三岔路夜市喻记秘制油爆大虾店吃夜宵凌晨1时许,龙某等人因心情不好,为发泄情绪,故意将自己杯子中的啤酒往身后倒,泼到隔壁桌吃夜宵的被害人兰某等人身上,双方发生争执后被人劝开,随即龙某走到另外一个夜宵摊拿了一把菜刀回来砍向兰某,二人扭打在一起,同时被告人王某、吕某某、商某某也上前殴打兰某等人,兰某看见对方人多就向外跑。

导致兰某二级轻伤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与谢某等人在瓮安县锦美时代广场相遇,被告人吴某某因谢某以前说过他的坏话的事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昊某某看见被告人严某某、宋某、王某某等人路过,吴某某便上前打招呼,严某某、宋某、王某某等人便上前帮忙,吴某某到摩尔城家中拿了砍刀、菜刀、斧头等打架工具后吴某某、严某某、宋某、王某某等人到银盏镇摩尔城爱K门口等候,并打电话叫谢某等人前来斗殴,因谢某害怕,称有事未赴约参与斗殴。

2017年11月25日1时许,在瓮安县瓮水办事处锦美4号楼巷道内,陈某因谢某摸其朋友姚某的脸而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被告人严某某(相对不诉)看见陈某被辱骂后主动上前帮忙,并与谢某发生口角,简某(相对不诉)看见严某某被谢某欺负后随即上前帮忙,后被告人严某某、王某某(相对不诉)与宋某、罗某(已判刑)、罗某宽(附条件不起诉)、简某、王某金(相对不诉)、罗某毅(相对不诉)、李某(相对不诉)、罗某泷(相对不诉)对谢某拳打脚踢,并在巷道内捡空啤酒瓶对着谢某乱打乱砸,后被告人宋某使用棒球棒,罗某家、罗某宽、李某使用啤酒瓶对谢某进行殴打,导致谢某一级轻伤。

2016年6月的一天中午, 被告人龙某向被害人廖某追讨高利借款2万余元因廖某无钱偿还,被告人龙某等人便开车将廖某从瓮安县城带至瓮安县猴场镇西坡林场一山林处,对廖某进行殴打和辱骂,后被告人龙某指使陶某等人在地上挖了一个长约1.5米宽约0.5米、深约0.3米的土坑,强迫廖某躺在坑内,被告人龙某等人便刨土将廖某身体埋到只露出头部、手臂和脚在外,并在土上进行踩压逼其还钱。

期间,廖某承诺打电话借款后,被告人龙某等人将其从坑中拉出带回瓮安县城,途中被告人龙某使用“霍麻”(一种带刺的草本植物)等东西抽打廖某背部、手臂和腿部,被告人龙某等人将廖某带到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西海珑养生会所一房间内并派人看守。

第二天被告人龙某又带廖某到中坪等地找钱归还,直至下午在付某的担保下才将廖某释放

审判现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严某某、宋某、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姚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瓮安县城及周边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龙某、严某某为纠集者,宋某、王某某、吴某某、邹某某、姚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龙某、严某某、宋某、吴某某、王某某、邹某某、姚某某、潘某某、王某、吕某某、商某某、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龙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严欢某某、宋某、吴某某、王某某积极邀约他人聚众斗殴,准备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预备);被告人龙某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法严惩

审判现场法院依法判决,对被告人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被告人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预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邹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对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对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被告人吕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被告人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依法没收所有犯罪所得审判现场,瓮安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60余人到庭旁听,中国庭审直播网同步在线直播随着该起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依法公开宣判,有效打击了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全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推动瓮安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来源|平安黔南、法制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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