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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锥指(商君书锥指和商君书区别)这都可以

谈一些商君与《商君书》的主要思想及看法。

商君书锥指(商君书锥指和商君书区别)这都可以

 

(此文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汇报讲稿,经改正后整理成文章,其中错误欢迎诸君讨论指正)序曰:公如青山,我如松柏粉身碎骨,永不相负此为孙皓晖著《大秦帝国》中商鞅与秦孝公约定变法时商鞅所说诚然,商鞅应无此言,但这十六字不仅将商鞅决不妥协,力图变法的心意展露得一览无余,甚至将魏国碰壁,无人起用,在秦国得遇知音明主的欣喜与死志表现出来。

陶潜《咏荆轲》诗曰:君子死知己不论商君变法如何残忍,其结局又如何悲惨,变法后秦自孝公、惠文王、武王、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始皇帝七世,追亡逐北、分裂山河、鞭笞天下、灭亡诸侯,不可以说无商君变法可也商君无愧于己,更无愧于孝公。

导论:《商君书》,世传为商鞅所作但通读全文后,可以发现出《商子》与其余孔孟荀韩非之书大有不同诸子之书盖为本人独毕或与其门生共作,故通篇文风相近《商子》则全书各篇不同,甚至有一篇之内两种文风之情况其最明显者《徕民》篇提到魏襄王(公元前318年—公元前296年在位),商鞅却死于公元前338年,而又有伊阙、华阳、长平诸战之胜,又称秦君为王,此时商君早殁矣!显而见之,《商君书》并非商君一人所写,也并非商君与其属官所写,应是商鞅之法令为本书之一部分,其法家人作一部分,后世填补一部分。

胡适先生在其《中国哲学史大纲》中说:“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没有法理学的书”认为商君书是本伪书,私以为这种说法过于武断,是不可取的商君与其余诸子不同者,在于其为当世执政施展其思想故言及商君书,不可不详尽言商鞅之身世。

遍观其生,可利于对《商子》有一更正确之见解商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痤病疾,魏惠王亲往问病,曰:公叔病如有不可讳,将乃社稷何?痤举鞅,愿魏惠王举国而听之,王弗许。

痤便屏左右曰:王不用,必杀之,无令出境王许诺而去痤召鞅言先前语,令鞅疾去鞅曰:王即不听君用我之言,安听杀我之言?卒不去即痤死,秦孝公出求贤令,谓: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鞅入秦,因景监求见孝公,先以帝道、王道说之,未中旨。

三以霸道说之,公不自知跶之前于席,语数日而不厌,遂用鞅,欲变法杜挚、甘龙老臣非之,曰:法古无过,循礼无邪鞅曰:治国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终说孝公定变法令以鞅为左庶长,鞅设连坐,军功爵制,重农抑商,废井田,开阡陌,以严刑治国。

令既具,未布,恐民不信,便有南门立木之事,以明不欺太子犯法,将法太子,以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师傅,人皆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公战而怯私斗,乡邑大治,升大良造公子虔犯法,劓之。

居七年,鞅说秦公以伐魏魏将公子卬,鞅与之有旧交,遗书曰不忍相攻,愿与相见,会盟罢兵,以安秦魏卬以为然,往之,为鞅伏甲士所擒因攻其军,尽破之,得安邑魏惠王移去梁,称梁惠王曰:恨不用公叔痤之言也秦封鞅商於十五邑,故谓之商鞅。

时贵族宗室皆怨怼商鞅,赵良说商君隐退,鞅弗从即孝公死,太子驷继位,是惠文王宗室言鞅反,发吏捕之,鞅亡之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为商君,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曰;为法敝一至此哉!之魏,魏人以其欺公子卬,皆恨之,不许其入魏。

鞅归商邑,发兵攻郑,为秦破于郑之渑池惠文王车裂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更灭其家然鞅虽死,其法仍行之,秦自后屡战屡胜,终灭六国商鞅毕生之思想,盖全然留于《商君书》中商君主张变法更礼,反对传统贵族政治,主张任法而至,按照新兴地主的主张制定统一法令。

认为法产生于君主,加强君主的权力陈启天在《中国法家概论》中说:“法家有了商鞅以后,既在事实上树立起法家的具体模范,又在思想上促进了学术变化,使法家的理论渐次即于成熟可以说,商鞅是第一个系统阐述法家思想的,更是法家理论的创始人。

”《商君书》现存目录二十六章,《刑约》《御盗》两章已佚我们只得以其二十四章窥其思想,现今最通行者是中华书局石磊译注本个人感其有些句读尚有问题,遂以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二者相互参照求其上者商君之思想,盖可以六点统内之。

其一、爱民便事的法律起源理论;其二、不法古修今的变法理论;其三、壹赏壹刑壹教的行政、执法理论;其四、以法信权为核心的法治理论;其五、趋利避害的人性立法理论;其六、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详而论之其一,爱民便事的法律起源理论。

商鞅认为: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也,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当此时也,民务胜而力征务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正,则莫得其性也故贤者立中正,设无私,而民说仁。

当此时也,亲亲废,上贤立矣凡仁者以爱利为务,而贤者以相出为道民众而无制,久而相出为道,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

既立君,则上贤废而贵贵立矣(《开塞》)论证了国家和法律是历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随着社会嬗变,经济发展,君主产生了,使贤无用,成为法令的唯一出者而法律的产生,是为了定分,明确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定分而后有立禁,立禁是为能实现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之定分。

是故商君在《更法》中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法度是出于爱民而制定的,礼制是出于有利国家制定的定分要有一普遍统一之标准,故有君主“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律是客观、普遍、公正的行为准则,所以准则只得“出于一”。

商君便以此论证君主存在之合理性“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认为国家中必有君主,而法律必出于君主,才能达到“治”的理想境界而爱民一词,并非字面之意,更与当今“爱民”之思想大相径庭所谓爱民,只是商鞅代表之诸统治者的一面之词,所谓爱护百姓,不过是“父亲政策”的一厢情愿,将秦民以父亲要求孩子般进行高压管教,将秦民培养成完全听命于秦君之民。

此外,商鞅为抵挡人民的反抗,又提出“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备民也”这便好似一严厉的父亲,口口声声说着爱着孩子,却以名为“法”的荆条不断鞭笞之,又将名为法的荆条紧握手中,以防自己孩子因难禁而起身反抗。

但这般的高压政策不可以谓无效史记载:天子致胙,诸侯毕贺道不拾遗,家给人足然而高压却为秦亦为商君自身埋下一巨大之隐患何谓高压,如何高压,待其后详讲其二,不法古修今的变法理论商鞅当世时,各国纷而变法,继而图强。

生产力发展而后小农经济壮大,井田制逐渐瓦解,地主力量壮大而贵族衰落,土地与人口成为国家最重要之资源故战争所为之目的从争霸转为兼并,其兵略所至处,一为夺地,二为杀力春秋之时,强国所为争强;战国之时,强国所为灭弱。

是故无变法者弱,弱则必亡商鞅入秦时,即有以下诸情况:一者,秦之临魏以吴起变法而强,故秦有外患二者,秦国国立疲弱,贵族世族执政,君权不稳,私斗成风,是为内忧此二者交织,便是商鞅入秦后之最大难题强邻蔑德,则要以变法应之,贵族世族执政,君权不稳,则要收归权力,君主独尊。

这必然触动贵族之利益,是故商鞅变法遭激烈之反对《更法》中描绘了世族之首杜挚以及甘龙难于商鞅杜挚曰:法古无过,循礼无邪而商鞅认为:“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终说得秦公决意变法。

商鞅在书中多次解释变法之原因《开塞》中说:“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通过对“上世”(原始时期)“中世”(禅让时期)“下世”(家天下时期)而不同行神农、汤、武之道从民愚而智者王,民问之而智到民智而力者王,展现了其进化的历史观。

而因时代不同而民“道”不同,论证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变法理念,反对机械拘泥于既定之法律“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画策》篇认为,制度需要符合“时”“势”之要求,才能使“民从制”商鞅不仅重视变法,还对法的制定定了极高的标准。

“观俗而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世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算地》)只有观俗、察国才能知奖励耕战,富国强兵是当世之需要,才能达到“治”的理想状态而“强者必治,治者必强富者必治,治者必富。

强者必富,富者必强”(《立本》)这便是变法的目的其三,壹赏、壹刑、壹教之执法行政理念壹赏者,民归心于农,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民为得赏而耕战,其所得之赏较之于耕战有贡献于国家者微矣故曰:明赏不费赏之一者,农也,即粟爵粟任。

《农战》篇要求民归心于农,贵族亦要交赋税,行农事《徕民》篇以秦广人少,地力未尽,而三晋“土狭而民众,其宅参居而并处”商君不仅要求国内之民全尽农事,又以“复”“爵”之惠招徕三晋之民晋者,秦之邻也,民徕秦而三晋无人,故三晋弱而秦强。

既然农为国之本,则重农而抑商商君抑商,并非为抑商而抑商,而独为重农而抑商商君为发展土地,为使全国之人务农,对商业、手工业的打压到了极端的程度是故商鞅之政策称之为重农抑商尚不足以,应称之为重农灭商更为合理。

《垦令》中说:“使商无得粜,农无得籴农无得籴,则窳惰之农勉疾商无得粜,则多岁不加乐多岁不加乐,则饥岁无裕利无裕利,则商怯商怯,则欲农窳惰之农勉疾,商欲农,则草必垦矣”“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外内》中说:“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

”商君的政策,成为中国千百年所沿袭之政策在小农经济最为先进之时,重农政策诚是秦灭六国一重大保障,而其后中国经济结构单一,商品经济奄奄一息,明末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却又转型失败,不可以说与此重农思想无关赏之二者,战也。

商君作为一政治家,其军事思想较孙吴廉白之辈相差甚矣,然有几点较为出彩,举而论之一者,全民皆兵之思想《兵守》中将民分为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各司其职,有条不紊二者,徕民待战之思想。

《徕民》中说:“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民战之,外民耕之,故农战并举而攻之以春时,外敌无以农,秋无粒收,农亡外秦则有外民耕之,仍有食此外,三世之后知军事,手段高明一者无战减税而定居,二者三代之后去敌情,彻化为秦民。

三者,《战法》曰:凡战法必本于政此政是为政治清明之程度或是政治制度之优势,尚不可知政治清明者,赏罚有度,制度察则民力抟,以功不以德,开公利而塞私门,战之胜败而民无怨言若是政治制度则该思想更为先进,英西战争则为证。

然商君不足以知,盖也可以为郡县制先于封建之论?四者,军功爵制商君以斩首一人升一爵,以军功认爵极大削弱贵族势力,而军功地主不断掌握国家之权柄钱穆《国史大纲》中说:“商鞅在秦,亦严行以军功代贵族之新法以前是贵族任战士,现在是战士为贵族。

”有力打击了旧贵族,实现了统治阶层的平稳过度,建立起了“新军国”壹刑者,“一断于法也”(《赏刑》)商鞅认为刑无等级,“执法上尊君”,并将法作为反抗旧贵族的工具但需注意此处“刑无等级”之思想与近代资产阶级不同。

萧公权认为:“商韩重刑诸说虽失之偏激,然二子学说亦有粗合于近代法律平等原则者商君壹刑之主张,尤为明晰”然而商君思想又不同于民主政治中“刑无等级”商君“刑无等级”的思想是君主政体的产物,是有君主存在于法之上的。

壹教者,即是一种反智、愚民的思想文化专制《更法》中说:民不可与虑始,而可与乐成商鞅面对春秋战国游说成风,提出“去游食坐谈之士”,“去善人善言”诸子百家本无所轩轾,而商君却对孔孟老庄进行了挑战其中反儒倾向最为强烈。

如同孔子将邓析认作乱臣贼子般,法家也出现极其强烈的反儒情绪商鞅认为儒家礼乐为虱,有虱之国必削又反对儒家德政,将品德与政治全然分开,认为品德是“不治”的根本原因,认为德政是“释权衡而断轻重,废尺寸而意长短”的荒谬行为。

商君认为游说之人不从农事,而以言辞得官爵,更劝他人不从农事,是国家之大害因此民应啻知务农,务战,而不能有“知”以乱政也此外,商鞅提出“以吏为师”《定分》:诸侯郡县,皆各为置法官为吏,为韩非思想中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奠基。

其四,以法信权为核心之政治理论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商鞅主张法治,驳斥仁义德化,贤人政治“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儒家讲求的是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只不过是确立法度之后的必然结果。

如同高下制水,燥湿制火,而反以德治,便是“释法任私,必乱”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要信赏必罚,民才会信法令,官府才会有威信商君南门立木,盖为此也“主贵多变,国贵少变”君主要灵活多变,但国家要少变,否则朝令夕改,民不信也。

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商君法治之核心,一在法,二在君君主必须有绝对之权力故“人臣之事君也,多以主所好事君”(《修权》)权的理念,并不重于君主如何掌权,而是掌权之后如何行使权力故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而君主若要掌握绝对之权力,则需明“法数势”。

此处与法家“法术势”三派不同“数”是统治之术,“势”是客观规律其五,趋利避害的人性立法理论法令和赏罚的直接对象是民众因此实行法治和运用赏罚都要以民性为基点商君在《开塞》中指出上世民爱私,中世民悦仁,下世民求利,引出了民“趋利避害”的本性。

众所周知,先秦诸子所提出理论皆为建设一新社会秩序而商鞅选择了一条极端的道路:希望达成一个严格、有效的官僚管理系统,形成整齐、规范的社会秩序,以取代早期的基于血缘亲情的伦理规范,取代基于心理自律的道德自觉,既然一切都在“法”的范围之内,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被限制在“法”之中,那么,没有什么个人的精神自由和超越,也不依靠什么血缘的伦理和道德或良知。

(《中国思想史》葛兆光)依我所见,商君将人性趋利避害的性恶作为出发点而编写法令,故要使人全然抛弃仁义并非是人性本恶,或是说人并非全然性恶,而是去善并将重利、趋利作为法令的一部分而遵守,而后人之行为全然合乎商君法度。

是故商君之法令关乎民之需求,一是无知,二是性恶,其余皆自然而成其六,以刑去刑的重刑理论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商君认为刑轻必乱,故不施轻刑以众,施而必重这种高压政策民难禁受,所以商君又想出留民之方法。

一曰利出一孔,即赏壹二曰劫以刑,以刑罚去强民恶民三曰趋以赏,以赏徕外民,以赏足国民这便做一套威胁加利诱的方法,使怯民以刑必勇,勇民使以赏则死(《去强》)重刑论的特点在于刑主赏辅,刑不善而不赏善这种以刑去刑的态度,与儒家以德去刑的态度针锋相对。

商君主张刑九赏一,轻罪重罚,违背了罪行相当的原则炫耀暴力,滥施淫威,反映了商君将人民放在对立面来奴役的态度而商君不自知这种理论建立在片面夸大,暴力作用的基础上,还认为重刑是爱民之表征,认为德生于刑(《说民》)来自我欺骗,这便是其自所谓不自听、不自视之人,也是秦国统治者误入歧途的致命因素。

这般高压之政策战国可为之,而其所产生病态之社会待天下一统后尚可续邪?秦二世而亡,盖为证也后叙:总而,商鞅之思想通过变法之实践,将秦从诸侯夷狄之国变为七雄之首,终结百年之乱世,而有一大一统之国家,可谓是商鞅思想之贡献。

此外,商鞅之思想至今仍有闪光之处其无宿治之论,重在提高工作效率,杜绝贪污腐败:其“事同一体者,相监不可”的监察设计事同一体者,利相牵,必同谋这便与西方之民主相近,将权力分割,利益冲突,相互牵制:其“贫者施以刑,则富。

富者使以赏,则贫”以刑罚来逼迫贫穷之人耕地来使其富有,以赏赐来诱惑富有之人进行捐赠来使其贫穷此可算一种减少社会贫富差距之早期想法社会贫富差距小,国家诚可强,言不需也《商子》虽过千年余,其名亦不及孔孟,然其内容庞杂,洋洋大观。

并非如吕思勉先生《先秦学术概论》搬所说:“商君书精义较少,欲考法家之学,当重《管》《韩》而已”《商子》尚有不足之处传统认为法家思想是与时俱进的,商鞅的思想是全然革新的但我认为,商鞅思想虽不法古修今,但却有一点落后于当时之时代。

先秦诸子各家学说皆为建立新社会秩序,孔孟皆对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有一个较为融洽的认识而商鞅却落后于孔孟,不知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将国家权力之手伸到人民生活方方面面吕思勉先生在其《中国政治思想史》中说:“法家之学,亦自有其落伍之处。

落伍之处在哪里呢?便是不知道国家和社会的区别国家和社会,不是一物因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只是在一定的限度内是一致的,过此以往,便相冲突国家是手段,不是目的所以国家的权力,只该扩张到一定的程度,过此以往,便无功而有罪。

法家不知此义,误以为国家的利益,始终和社会是一致的社会的利益,彻头彻尾,都可用国家做工具去达到,就有将国权扩张得过大之弊”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人常谓其作法自毙,观其法令,如此反人之常性,便可知之。

《左传》曰:“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此之谓也然其为孝公变法,身死家灭,岂不更有情乎!其秦法通令顺,殉道死法,诚可乐哉!明镜正之二〇二一年四月写于北京参考文献:石磊:《商君书》,中华书局,2011年10月北京第一版。

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4月第一版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商务印书馆,2011年10月版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3月第三版钱穆:《先秦诸子繫年》,商务印书馆,2001年8月版

李源澄:《诸子概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9月第一版吕思勉:《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华书局,2012年8月北京第一版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商务印书馆,2011年12月版

葛兆光:《中国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19年11月第二版吕思勉:《先秦学术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杨鹤皋:《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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