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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合并(同一控制下换股合并)学到了


01【相关资本运作介绍】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在项目承做过程中,企业进行股权架构的调整时,往往会涉及到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换股合并吸收合并,即A公司吸

换股合并(同一控制下换股合并)学到了

 

01【相关资本运作介绍】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在项目承做过程中,企业进行股权架构的调整时,往往会涉及到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换股合并吸收合并,即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A公司主体存续,B公司主体灭失;换股合并,即A公司以自身股权置换B公司股权,A/B公司主体存续,B公司成为A公司子公司,换股合并也可以看做股东用其名下A公司的股权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方式增资到B公司。

在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和换股合并中,若进行资本运作的股东方为企业,那么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若进行资本运作的股东方为自然人,则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换股合并被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若其主要资产为土地或者房产,那么会面临被税务局要求额外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案例,针对同一合并下的吸收合并以及换股合并的涉税情况以及存在的税收优惠进行分析,着重论述该项资本运作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问题02【涉税事项论证】

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上述资本运作涉及企业间的换股合并、吸收合并事项,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事项,存在税收减免或缓缴政策,市场案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政策执行情况(一)关于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说明。

1、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第59号》等法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中,关于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内容如下:。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2、相关案例

(1)002938鹏鼎控股(注册地:深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8年9月)2016年12月,美港实业将所持宏启胜100%股权及宏群胜100%股权转让予富葵精密,富葵精密以自身股权支付收购对价。

就本次宏启胜、宏群胜股权转让,富葵精密已于2017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松岗税务所提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相关材料,并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松岗税务所出具的税务文书送达回执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

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301238瑞泰新材(注册地:江苏):8-1-1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2021年11月)2017年12月,江苏国泰将其持有的华荣化工81.84412%股权(对应152,146,710.58元出资额)无偿转让给瑞泰有限。

瑞泰有限是江苏国泰下属新能源板块的统一持股平台,江苏国泰彼时持有瑞泰有限100%的股权,瑞泰有限无其他股东,该次转让系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因此确定转让价格为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港保税区事务局出具的《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

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江苏国泰与发行人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对于划出方江苏国泰而言,上述股权由“长期股权投资-华荣化工”转为“长期股权投资-瑞泰新材”,不存在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情况,适用

特殊性税务重组(3)603155新亚强(注册地:江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20年8月)2018年9月15日,新亚强与吉林新亚强签署《吸收合并协议》,新亚强向吉林新亚强全体股东发行股份,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吉林新亚强,吉林新亚强的全体股东持有的股权将按换股比例转换为新亚强的股份。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同时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次吸收合并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符合特殊重组业务的企业合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被合并方不需要进行清算。

在会计账务处理中,被合并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中有关数据,基本上按原账面数额转移至合并方企业,在此过程中“未分配利润”没有发生分配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免税重组过程中,合并方账务处理时对“未分配利润”做了转增股本处理,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次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吉林新亚强作为被合并方,不需要进行清算,其资产、负债按账面余额并入新亚强,未发生利润分配行为,在合并过程中未进行转增股本处理,因此吉林新亚强的自然人股东不需要就本次

吸收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2018年10月23日,永吉县税务局对吉林新亚强出具了《清税证明》(永税税企清[2018]3850号),并对吉林新亚强提交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予以盖章确认2018年11月6日,宿迁市宿豫区税务局对公司提交的《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予以盖章确认。

综上所述,换股合并、吸收合并时若没有资产、负债的处置,应纳税种、计税基础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的目的,则换股合并、吸收合并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股东可以免缴所得税(二)关于同一控制下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税相关说明。

1、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部分,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相关案例(1)002793罗欣药业(注册地:山东临沂)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张斌等13名自然人交易对方本次以非货币资产向上市公司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交易中,张斌等13名自然人交易对方未获得现金支付对价,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存在较大难度,张斌等13名自然人交易对方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缴纳安排取得当地税务局的认可(2)科瑞思(创业板

IPO已过会)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注册地:珠海)2022年5月25日,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发上市资料中披露了关于资产重组时实控人纳税情况的问询事项2018年5月28日,发行人与王兆春、于志江、吴金辉、付文武、陈新裕、文彩霞、吉东亚、管锡君分别就本次股权转让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持有科瑞思的股权向发行人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2018年7月11日,珠海恒诺就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珠海恒诺股东以其持有的珠海恒诺股权向科瑞思有限增资实质上属于珠海恒诺股东以其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完全符合41号文的相关规定,且在本次增资过程中,珠海恒诺股东取得的均为科瑞思有限的股权,未获得任何现金,不存在以获得的现金缴税的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备案编号:G440402010005654、G440402010005446、G44040201000566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兆春、于志江、文彩霞于2018年8月13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就本次增资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5年延期缴纳的备案,缴税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

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15日、2019年8月15日、2020年8月15日和2021年8月12日就本次股权转让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按照分期缴税计划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取得相关《税收完税证明》(3)603530

神马电力(注册地:江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8月18日,马斌与神马控股签订了《股份出资协议》,约定参照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31日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6]第0619201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所确定的发行人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马斌将其持有的发行人75%股份合计作价32,400万元用于认缴神马控股的注册资本32,4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核查马斌于2017年4月20日填报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对其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事项进行了备案,计划缴税金额为38,929,665.84元,自2016年起分5年缴清,每期计划纳税金额分别为665.84元、46.90万元、30.00万元、46.00万元、3,770.00万元。

(三)关于吸收合并、非货币资产出资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说明1、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三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1号)第二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2、相关案例(1)关于吸收合并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案例2020年5月11日,山东奥扬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奥捷特种装备,奥捷特种装备的资产由公司承继;2020年8月7日,奥捷特种装备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该吸收合并构成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上述变更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顺利获得了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的认可2020年5月28日,诸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税收情况说明》:“根据财税[2018]17号、57号文件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诸城市奥捷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被山东奥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符合减免规定”(2)关于非货币性出资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关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进行出资,自然人股东以自身持有的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行为,是一种增资的行为,而非股权转让的行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①以股权进行非货币资产出资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案例百康光学(注册地:浙江)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2017年6月29日,周良、周成分别以其所持有的深圳百康100%股权以原始投资额为参考,作价1,250万元用以缴纳亚欧光电注册资本1,150万元,剩余100万元计入亚欧光电资本公积。

申报文件显示:“本次以股权出资所涉税款仅为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缴税详细情况如下:个税:周良、周成分别于2018年5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申请延期缴纳;印花税:本次股权出资所载金额为深圳百康100%的股权作价1,250万元,浙江百康、周良、周成均已缴纳以深圳百康股权出资所涉印花税。

”同时,在本节第二部分罗欣药业、神马电力的案例中,相关人员作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股权均发生了评估增值,且均按照有关规定分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这一过程中均未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综上,以股权进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

②以土地、房产进行非货币资产出资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000748长城信息(已上市)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七)2022年9月(注册地:湖南)2021年,长城信息向中国长城请示购买星沙科技园区用于发行人自身生产经营,不用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土地使用权性质及用途未发生改变。

经中国长城集团层面慎重决策,中国长城决定以新设公司资产增资再股权转让的方式,将星沙科技园整体园区转让给发行人2021年9月26日,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以资产出资涉及的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21)第021025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4月30日,中国长城拟以资产出资涉及的中国长城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的账面净值为13,903.26万元,评估价值为16,158.05万元,评估结果经中国电子备案。

2021年10月15日,中国长城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新设子公司长城基础,其初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并同意将星沙科技园资产包以16,158.05万元作价增资至新设子公司2021年12月23日,中国长城与长城基础签署了《增资协议》,同意以相关出资资产作价16,158.05万元对长城基础进行增资,长城基础注册资本增加至16,258.05万元。

2022年1月28日,中国长城第七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将中国长城直接持有的长城基础100%股权以16,362.10万元的价格(以中国电子最终备案的评估价格为准)转让至发行人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中国长城以星沙科技园区的房地产向长城基础增资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泉塘税务分局确认暂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确认中国长城向发行人转让长城基础100%股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综上,中国长城以其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至长城基础的过程中,相关土地、房产评估增值2,254.79万元,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泉塘税务分局认为该行为符合《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第四条规定,确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03【结论】百位大佬倾情奉献,持笔写尽案例分析综上所述,同一控制下重组涉及的税收筹划如下:(1)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及换股合并,若最终控制方为企业,则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可免缴企业所得税;若最终控制方为自然人股东,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可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争取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2)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企业和个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使用于5年分期缴纳的税收优惠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在申请5年期限内缴纳税款时,应将应纳税金额均匀分摊至每年进行缴纳,不能自主决定每年分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小;而个人所得税在缴纳的时候可以向税务局备案,自主决定5年纳税金额的安排,例如可在前4年缴纳小部分的税款,最后一年将税款补齐。

(3)关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换股合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例查询,不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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