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赠与是处分行为还是负担行为)不要告诉别人
民商法知识点推送&王泽鉴书中经典案例研习(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王泽鉴老师在自己的书中写道:法律系实用之学,实例研习应为法学教育的重点同时,在华政的民商法专业课初试中,题目均以案例分析的方式考察考生对知点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可见,对案例的研究与思考对于民法知识的学习以及专业课的备考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王泽鉴老师在自己的书中列举了大量具体案例,在此学姐将其整理出来,同时整理出相应的知识点,以供大家练习和参考
案例:甲有A、B、C三画,以总价10万元出售予乙,其后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赠与丙,并让与之,于开具10万元支票交付予之后,甲即将A、B、C三画交付予乙,移转其所有权试问:(1)甲、乙、丙间共有多少法律行为?。
(2)何者为负担行为?何者为处分行为?(参考解答参见下方)没思考前,不准偷看哦
解答:甲有A、B、C三幅画,享有三幅画的三个动产物权,以总价10万元出卖予乙,与乙成立了一个买卖合同,这是一个以多数之物而成立的一个负担行为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让与丙,是赠与合同(负担行为),其依让与合意(负担行为)而转让债权,为处分行为(准物权行为)。
乙开具10万元支票,此种票据行为是负担行为乙将支票依让与合意交付予丙,乃对支票本身的处分,为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甲将A、B、C三画依让与合意交付予乙,系分别移转三个动产所有权,成立三个物权行为本例题共有8个法律行为,其中包括3个负担行为;甲与乙间的买卖合同、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契约以及乙开具支票的行为;5个处分行为;甲转移A、B、C三幅画所有权予乙的个物权行为,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让与合同,以及乙将支票交付于甲的物权行为。
知识点链接: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1)根据法律行为实施的目的和效果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处分法律行为和负担法律行为其中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既存权利义务产生、转移、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如因抛弃行为而丧失所有权;而负担行为是指在将来产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如因买卖而负有移转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最为本质区别在于:①负担行为并不会直接引起当事人积极财产的减少,只是增加其消极义务;而处分行为则是导致处分人既存积极财产的直接减少从总体而言,无论是单方允诺之债,还是契约之债,也无论是意定之债还是法定之债,必然存在一个债务,即请求他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②负担行为针对的是将来权利变动,而处分行为针对的是既存的权利变动③负担行为之义务需借助给付行为而得到履行,否则义务人可能陷入给付障碍或债务不履行之境地,并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处分行为则不存在履行问题,因为处分行为本身即为负担行为所确立之给付义务的履行行为。
④在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有所不同负担行为的意思表示内容为:“我愿意负担一个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债务来换取一个请求你支付价款的债权”而物权合同(合意)系以移转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3)区分意义
①负担行为不要求行为人有处分权,而处分行为则必须如此②处分行为必须奉行客体特定与确定原则所谓特定原则,即作为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权利之部分,而不得权利的集合③处分行为常伴随着权利的变动,最为常见的便是物权变动,故立法者把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之为。
物权行为,而引起其他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因其客体是债权,不是物故处分行为包括两大类: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其中物权变动最为常见,为确保交易安全,必须附加一定的公示要求,以维护交易安全。
如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必须进行过户登记,而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必须交付④作为原因行为(债权行为)之履行行为的处分行为(物权行为)目的无涉换言之,处分行为只移转权利,内容的禁止或善良风俗等道德判断对其效力一般不构成影响。
⑤公示原则关于物权行为适用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其公示方法,在不动产为书面登记,在动产为交付 由于物权的变动有外界可以知悉的公示方式,那么,由于信赖此种方式而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即便因为公示的结果与权利的实质不符,他的信赖利益也应受保护(公信原则),因而产生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由于欠缺公示方法,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附上2020年容大法研各大QQ交流群号,欢迎大家加入进行交流(为了防止无关人员进群,烦请各位小可爱们动动小手指填写一下申请理由哦~例如考XX专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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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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