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处罚)这都可以?
财经法规
公众号官方小额付费qq群3544545 学习交流分享小编按:国务院2000年发布《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对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行政处分规定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现在统称为“非税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虽然281号令发布已20年,但没有废止和失效,象擅自私设银行帐户、截留、隐瞒上缴财政收入、坐收坐支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屡查屡犯。
大家老喜欢问小编这样做那样做的风险何在?依据何在?那是对财经法规缺乏应有的重视和了解和281号令仍是财政、审计、纪检监督部门监督执法的依据,小编陆续扒出这些条规,以便大家在日常工作加以掌握和了解,比如普遍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不上缴直接坐支,那就悠着一点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 理 朱镕基 二000年二月十二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第十条 。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一条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罚款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二条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十四条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十七条违反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十八条不按照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不按照预算和批准的收支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贻误核拨对象正常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抵制违法违纪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分的权限以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案例: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行政单位截留并使用罚没款处分依据是什么?。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网友“清风廉雨”:某行政执法单位对执法对象罚款3万元后未上缴国库,执法单位负责人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请问:如果给予该单位负责人政纪处分,其行为是定性为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还是定性为违反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其处分依据是《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还是《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这两种行为到底有何区别? 。
中央纪委法规室:您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对具体个案的定性量纪发表意见,只能就留言内容中的一般性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作出学理性解答2000年2月12日,国务院公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2010年1月5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公布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小金库”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同时,《“小金库”暂行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各类违法违纪情形及其相应的处分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未经证实),行政执法单位截留罚没款不上缴国库、安排由财务人员直接保管并用于单位日常开支的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又违反了部门规章《“小金库”暂行规定》,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适用作为上位法的《罚没收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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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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