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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事实(法院判决罔顾事实)奔走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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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事实(法院判决罔顾事实)奔走相告

 

近日,多家媒体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者是:江西省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莱茵学校负责人陈壁立,举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杲罔顾事实,滥用法权、违法判案,故意纵容、保护违约者! 据了解,陈先生是一名企业家,他积极响应景德镇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于1992年投资成立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除自身业务经营外,还先后出资创办了景德镇莱茵学校和天翼中学,对景德镇经济建设、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过不少贡献,内心充满对景德镇的热爱与期许,也愿用毕生之力,回报社会。

但是就在近期,交易对象欠款不付、控诉对象背景深厚,法院判决罔顾事实枉法裁判,让他丧失了对景德镇营商环境的信心!

001一次公平自愿的交易2002年,经当地政府招商,陶亮置业公司拟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地产项目“莱茵花园”,同时为支持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斥资数千万人民币建起景德镇莱茵学校无偿提供给政府使用由于政策原因,“莱茵花园”项目流产后,政府便退还了莱茵学校资产。

2010年,陶亮置业公司与景德镇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合作互补协议》,将莱茵学校资产租借给其办学使用,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便借壳而生协议期满后,陶亮置业公司决定收回资产,但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没有办学场所安置在校师生,多次主动恳求陶亮置业公司将莱茵学校资产卖出。

无奈之下,陶亮置业公司只有做出让步,同意出卖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在双方反复协商及律师的共同参与下,2018年7月11日景德镇陶亮置业有限公司、景德镇莱茵学校(以下简称卖方)与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买方),就莱茵学校资产转让事宜签订《景德镇莱茵学校资产收购协议书》。

按照协议,买方应于2019年10月31日将转让款付清,在协议签订后买方支付了1500万元,说明各方对《协议书》均认可,协议也应受法律保护

002一个不守信用的买方买方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法人张春槐,其名下拥有一家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景德镇市经营房地产生意多年,具有一定经济实力陶亮置业公司作为卖方多次催收资产收购转让款,但买方迟迟拖欠转让款,且不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卖方资金周转造成严重困难,即便如此,卖方依然体谅买方从事教育行业的不易,也为避免买房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于2019年8月20日与买方达成《莱茵学校资产收购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租金的形式降低了买方的违约金,并同意付款周期延长4年。

如此退让,买方非但不领情,仍旧不按约支付转让款和租金据了解,买方是有能力按协议支付转让款、违约金的公开资料显示,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营利性民办学校买方每年招收学员数千名,纯收入达数千万元,且房地产还有经营收入。

他们用盈利钱扩大经营规模、买地建楼,就是恶意不支付转让款等拖欠资金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故意违约拖延支付转让款,长期使用卖方涉案资产,显然伤害卖方利益,这种通过违约违法行为获利,明显与《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

003一场不公不正的审判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买方长期恶意拖欠耍赖,逼迫无奈,陶亮置业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景德镇当地县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奇怪的是,本来并不复杂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开庭的前一天,法院突然通知原告,被告提出了反诉,要将案件移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未判,被告就反诉,法院竟然同意并将案件移交到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照此番操作,卖方是不是也可以再反诉,要求将此案件移交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呢?这种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违法行为就在审判前暗箱操作了,令人发指!案件于2022年7月5日开庭,由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杲亲自担任审判长,审判结果可想而知,当然会是按照买方的反诉进行裁决的:撤销《莱茵学校资产收购补充协议》,撤销《景德镇莱茵学校资产收购协议书》中第三条第(2)(3)款、第七条第2、3款及第八条……(附件《判决书》)”。

景德镇市中级法院一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条款的规定,撤销《补充协议》以及收购协议的条款该条规定撤销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而实际情况是,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协议书》按期足额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具有清醒的认识,其拖延支付转让款明显构成违约,即便因为其自身经营状况无法支付转让款也属于商业风险,而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本条适用的情形与本案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情形,属于移花接木,玩弄文字游戏! 本案不仅不存在撤销的基础,也早就过了撤销权的时效同时,笔者留意到,中院撤销的条款,正是协议中最关键的部份,是约定双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的条款,如此撤销后,卖方将无法继续主张应有之权利,买方即可不交租金及违约金而肆意占用卖方资产继续经营,达到所谓"合法"名义完全侵占目的。

真是明目张胆、合谋枉判!景德镇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到“在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后,双方之间的资产权利主体已经转移……对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来说,享有对收购的教育资产的占有使用权”这明显是对客观事实的漠视,睁眼说瞎话。

按照《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乙方实际付款金额达到6500万元后90日之内,将权属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乙方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没有按《协议书》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转让款法院将已经支付的违约金和租金作为收购的款来抵消。

即便如此,转让款、违约金和租金加起来,也不足4000万元啊双方签了合同后,资产已经交付买方使用经营获利在买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卖方怎么可能将案涉资产过户至其名下呢?恰恰是因为案涉资产从未转移给陶瓷职业技术学院,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才会在此后同意签订《补充协议》,交付租金。

因此,一审法院对案涉资产权利主体这一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的故意错判一审法院还认定,“并不存在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向莱茵学校、陶亮置业公司支付租金的问题,即对属于自己的教育资产不必支付租金” 买方一再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属严重违约,法院却判决买方不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且买方已经认可并支付的违约金和租金都转化成转让款,这种判决无论法理或是常理都令人不解,不可接受。

卖方认为,两份协议都是双方协商并经各自律师参与起草的,不论付款方式还是违约金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卖方由于未能如期收到转让款,法院却将买方已经认可支付的违约金和租金抵扣转让款,并且认为卖方不应主张违约金和租金。

这一违背公平正义的违法判决,竟然出自我们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杲之手,着实让人瞠目结舌!笔者经咨询专业律师后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有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对于上述解释条文,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必要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由此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使用上述条款判案是非常慎重的。

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条款,是否经过省高院审查同意?是否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不得而知!另查,《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更何况两份协议均是在双方代表及各自律师的参与下反复协商后最终形成并签订的,对协议条款具有清晰的认知。

纵观两份协议,莱茵学校和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任何一方违约都有相应的惩罚条款予以制裁一审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系“对收购协议的不公平颠覆”,果真如此吗?据调查,《补充协议》对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的违约金进行了一定减免,租金远低于《补充协议》中的违约金,相当于莱茵学校让利达一千万元。

但一审法院仍认为补充协议是对原收购协议的颠覆,笔者实则难以理解,照此逻辑,是否所有的民事行为,签订补充协议均无意义吗?签订补充协议,就是为了完善或者增加双方约定的事项从而签订的协议,必然会与原协议有区别,但不该影响其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的判决无视买方严重的违约行为,无视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枉法判决无疑是对买方违约行为的支持,也严重打击了像卖方这种奉公守法者的积极性,更是对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践踏!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为害更甚。

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严格说来,这次判决是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杲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法律尊严、人民利益的公然挑衅, 一场官商勾结、利益互动的违法游戏!

004一场官商勾结的游戏卖方起初是向当地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买方提出反诉后该案就莫名奇妙的移送到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导致枉法裁判的结果这不仅是法院在判决程序上的明显故意篡改,也许有不可告人的真相据笔者了解,该案主审法官周杲,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撰研究小组成员、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研究小组成员,被景德镇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聘请为“立法咨询专家”,现任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由此看出周杲是一名对法律业务很熟悉的法官,胆敢如此公然枉法判决,若没有利益输送或强权关系暗箱操作,权力干预,有意安排,他是不敢、不愿、不会冒着法律风险枉法审判的笔者相信,只要坚持调查并揭露真相,就容易找到这种判断的正确与否。

原来,买方景德镇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法人张春槐有强大的背景:其父亲张烈历任景德镇市市长、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姐姐张春萍历任景德镇市副市长,景德镇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景德镇市政协主席;其妹妹张春红历任区法院院长,现任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与主审法官周杲为密切的同事关系)。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不难想象为何案件要从基层法院移送中院审理,也不难理解为何卖方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买方的反诉请求全盘被法院采纳,这种严重篡改审判程序,沆瀣一气,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会必然发生吧!周杲副院长就是良心发现,想主张公平正义,恐怕也是无力回天!。

何况,帮助买方完成对卖方数千万元资产的"合法"占有(其实就是抢劫)可能还有利用的互动,利益的输送,利害的驱使!人常说: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们相信,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社会才能安定团结,华夏文明,伟大复兴才能真正实现!据悉,案件已经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待开庭审理,希望有正义包公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审判!。

我们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附:(2021)赣02民初7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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