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散文小品

停车场监控(地下停车场监控)干货分享


王先生按规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将爱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发现车辆被刮蹭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未果无法找到肇事者物业该不该赔偿?案情回顾王先生是十堰某小区的业主,为爱车

停车场监控(地下停车场监控)干货分享

 

王先生按规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将爱车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发现车辆被刮蹭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未果无法找到肇事者物业该不该赔偿?案情回顾王先生是十堰某小区的业主,为爱车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并按规定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

某日,王先生和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固定车位上次日,王先生取车时发现车辆被刮蹭,他随即前往小区物业,想要调取监控录像找出肇事者,却发现“困难重重”随后,王先生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监控录像,却发现部分监控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

出现这样的事,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赔偿?为了讨个说法,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张湾区法院受理该案业主王先生:物业公司应当赔偿王先生认为,他定期向小区物业交纳了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剐蹭,小区物业安防设施缺失及管理疏忽造成的,这笔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已尽到义务,不应赔偿小区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物业公司有过错,应按过错程度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王先生依约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并将他的车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车位上,与小区物业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物业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涉事停车场安装了摄像头,但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王先生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这一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法官心语张 珣张湾区人民法院快审速裁团队负责人、一级法官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王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车位使用协议》,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即使双方约定“物业公司仅向业主提供车位场地使用和服务,不负责车辆保管与保险责任”,但小王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租赁的车位,对车辆受损不存在过错,而物业公司监控录像部分缺失导致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因此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关于住宅小区车位、停车收费以及因停车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日渐增多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业主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业主也应该积极履行相应义务,配合物业对车辆的管理,共同维护小区秩序,构建和谐小区。

素材/张湾法院 文/一璇原标题:《小案大道理(8)丨车辆停放车库被剐蹭,监控无法调取!找不到肇事者!物业该不该赔偿?》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