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自己写还是律师写(离婚协议书自己写还是律师写离婚协议书有法律保护吗)这样也行?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继续支付生活费的条款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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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我最初和老公一起创业,后来事业做起来之后,公司的事务越来越忙,两个孩子出生后,迫于无奈,我不得不回归家庭辅佐老公做起后勤工作,现在两个孩子都读大学了,老公却移情别恋,刚开始我怎么都接受不了,一哭二闹三上吊,都无济无事,他离婚的意愿非常坚决,我也就妥协了,既然爱不在了,不如保留最后的体面。
他愿意将两套房子给我,留给我一些现金,还愿意在离婚后,每月支付给我5000元的生活费,帮我缴纳社会保险,直到能领退休工资我想问律师,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继续支付生活费的约定有效吗?
律师解析
实务中,公民离婚的主要路径是登记离婚,根据民政部网站2023年10月13日发布的《2022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载明,全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287.9 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 210.0 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77.9万对。
去民政部门登记登记的对比占总离婚数额的比例是:73%登记离婚时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就是夫妻间关于处理财产、子女抚养、债务分割损害赔偿等全部婚姻问题的离婚协议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更有不少当事人会为了快速离婚而放弃财产、放弃子女抚养权,如案例中一方承诺离婚后仍以按时支付生活费或生活帮助费的方式供养另一方的,也不在少数。
这主要是因为,夫妻间对于家庭的贡献不一,二者的职责不一,长期的婚姻生活,造就了二人在经济实力、工作能力上的差距,虽然已无爱情,但考虑到另一方仍是自己子女的生父母,也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故由经济实力较好的一方做出一定的承诺与让步。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之间已无供养、扶养的责任与义务,做出承诺一方如果反悔,人民法院会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支持继续支付生活费吗?针对此问题,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等方面进行分析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诉讼中,对方可能提出的辩驳观点及人民法院的认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支付另一方离婚后的生活费用,当负担义务一方不愿继续按协议履行时,另一方往往会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实务中,作为负担义务一方,在参加此类诉讼时,往往也会提出各种各样的辩驳观点,以期减轻自己的负担接下来,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分别看一下,作为被告可能提出哪些辩驳观点,又是否会被人民法院采信案例一:甘肃省平凉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08民终1581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邓某与王某于2021年3月24日在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离婚后,女方生活困难,男方自愿给女方生活帮助费30万元,2021年至2024年每年给女方5万元,后5年,每年男方给女方2万元,直至给清。
”现邓某诉至本院,以王某欺诈、《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于2021年3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第四条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不服,提出上诉(二)邓某要求撤销的辩驳观点:1.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王某虚构存在重大疾病的事实,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受欺骗后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虽是自愿,但签订该协议的前提是王某告知邓某其患有脑瘤,需要高额手术费治疗,邓某出于怜悯,才约定了离婚协议的第四项,而非邓某从始至终自愿给付王某30万元作为离婚条件,且王某欺诈的事实系邓某办完离婚手续后才得知,邓某有权对因受欺诈而订立的离婚协议请求撤销。
本案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给付经济帮助费的情形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邓某离婚时不但净身出户,还背负30万元债务,而邓某工资每月仅几千元,且后半生还需要租房生活况且签订离婚协议时只有双方在场,邓某无法提供王某欺诈方面的证据,但王某欺诈的事实客观存在。
2.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邓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净身出户,离婚后居无定所,现今负债大于收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邓某主动向王某给付的生活费,王某持邓某信用卡透支的费用及主动从邓某储蓄卡中所取款项总计达8万多元,而邓某每月固定开支为7000多元,平均月收入仅为4700元,收不抵支。
邓某如今贷款生活,无力承担经济帮助费王某的行为,邓某在签订协议时无法预料3.情势变更因王某的行为致使邓某的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力继续履行该协议第四项,符合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三)法院观点欺诈、显失公平需要充分举证。
本案中,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邓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认定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协议事项具有明确认知对邓某称协议离婚后,其为能够和王某复合,应王某要求,将其工资卡及信用卡都交由王某保管王某用邓某的工资卡取款消费、持信用卡在平凉市崆峒区衡记红高粱酒坊刷款数万元,导致邓某负债累累,收不抵支,且离婚时两人共有房产也协议归王某所有,邓某现生活困难,贷款度日。
该《离婚协议》明显显失公平但结合本案证据,并未能体现邓某是在遭受王某或者第三人胁迫下,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之情形。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包括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各个方面,是解决离婚问题的整体协议,各方面互为条件,相互关联,并不是各自独立的王某称其也并未拿过邓某的工资卡及信用卡,相反还替邓某偿还过部分贷款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邓某以王某欺诈、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第四条约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8933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一)案件基本情况:陈某与李某于2020年11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第6条约定:由陈某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万元直至2040年11月。
后陈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条款李某提出反诉,要求判决陈某支付拖欠的款项(二)陈某要求撤销的辩驳观点:1.协议显失公平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双方的财产都已归李某所有,陈某净身出户,在自身无任何财产的情况下却依然需要替李某支付保险费以及支付生活费给李某,违背公平正义。
而且陈某现已经济困难,为了给家里父亲治病还对外举债,完全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负担每个月一万元的生活费,若要求陈某继续履行约定,势必使得陈某的生活更加窘迫,而法律是要维护正义和公平,而不是使人陷于困难和不堪,此条规定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属于显失公平的约定。
2.离婚后陈某没有抚养李某的法定义务,李某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每月一万元的生活费已经完全超过一般家庭每个月的生活水平3.属于赠与,陈某享有撤销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可知,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没有给付义务而将自己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的行为,所以《离婚协议书》第6条支付1万元生活费的约定构成民法典所称的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可知,在陈某在一审中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两给付条款时,就已是在撤销赠与,所以一审法院判令陈某支付生活费4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全部驳回。
(三)法院观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生活费的给付不是赠与法律关系在本案判决书本院认为载明:关于离婚协议效力及履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陈某、李某离婚时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对于保险费用、房贷负担有明确约定,且经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均应信守履行现陈某未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有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相应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生活费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陈某、李某在《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认定陈某应支付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2月13日的生活费124000元,陈某已实际支付120000元,仍应支付4000元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该项生活费及前述保险费用约定均系双方离婚时的协议处理安排,兼具伦理性和财产性,并非形成赠与法律关系,故陈某主张撤销赠与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感悟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两个案例可以看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法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不能简单依据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显失公平或口头表示被胁迫,而支持撤销相关条款加之,自民法典实施以来离婚冷静期的实施,协议离婚至少要去两次民政局,协商多次后方才形成最终确定的离婚协议书,所以,从维持协议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诚实信用角度而言,也应维持协议的地位,双方一旦签字确认,且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离婚协议中,写的哪些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呢?第一类,违反法律规定的比如,约定不允许再婚,或者如果再婚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该约定违反了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应属无效条款第二类,涉及到侵害其他人权益的。
比如,财产分割协议中,由一方净身出户并背负所有债务,另一方取得所有财产,在放弃财产一方对外负有难以归还的债务时,此类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可能会被撤销因为此类型的条款,可能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类,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一方出轨,另一方不知情,在离婚时将大部分财产给了出轨方或者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离婚协议中将主要财产约定给了另一方此种情况下,因离婚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可能会被撤销因此,自愿约定在离婚后由一方归还分配给另一方的房屋贷款、自愿约定在离婚后由一方继续负担另一方的生活费、治疗费等费用的相关约定,只要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一般均会被认定为有效而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
笔者也建议各位面临离婚的当事人,切勿为了快速离婚而作出违背自己负担能力的承诺,以防将来出现难以解决的纠纷而后患无穷!
律师简介
婚姻家事部:王伟华律师联系电话:13518765506(微信同号)
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律所婚姻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西南区域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律师事务所“2022年度优秀民事律师”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妇女权益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昆明市律师协会巾帼宣讲团团员业务范围:复杂疑难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变更纠纷,继承纠纷等指导并代理谈判,包括:高净值人士结婚、再婚全程指导;企业家隔离家庭财产的法律服务;恋爱同居婚恋指导;特殊婚恋纠纷谈判处理。
代拟写离婚协议、财产协议、分居协议、赠与协议、分手协议等各类协议。高净值家庭及个人的财富传承方案的拟定并落地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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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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