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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上(在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万万没想到

百行宜众的志愿律师经常接到残疾人朋友的各种咨询,现在将一些有普遍意义的案例展现给大家。

在公交车上(在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万万没想到

 

案例分析  第七期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 情 简 介残疾人李某有残疾证,属于听力二级2016年3月20日,李某在北京朝阳区某地乘坐某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某地时,李某准备下车,可是突然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使李某摔地受伤。

当天公交司机将李某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某伤情是腰椎压缩骨折因为手术治疗有一定风险,所以李某选择了保守治疗但是一周后,李某的病情反而加重,于是再次去医院就医最后,李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手术,住院七天出院后,李某仍然需要人护理,并经几次复查后治疗终结。

事情发生后,公交公司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那么本案中,公交公司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还是部分的赔偿责任呢?如何做伤残等级鉴定?都可以要求哪些项目的赔偿呢?关键词:伤残鉴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观 点 展 示

观 点 一李某应该向公交公司要求赔偿,理由是李某摔倒是由于公交公司的司机紧急刹车导致的,所以公交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观 点 二李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具有保护自己安全的义务,在公交车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手握扶手,尽量保护自己防止摔倒,对于司机的紧急刹车行为应该有事先的防范措施,所以。

李某自己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公交公司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观 点 三公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某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公交车辆行驶中的急刹车行为应该采取保护措施,乘车时应该握扶手,防止自己摔倒,保证安全。

所以李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与公交公司无关。

案 件 点 评一、公交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公交公司应对李某因摔倒而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目前个案情况不同,法院判决结果就会不同,所以就会出现观点二:认为公交公司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在查找相关判例时,发现有的法院是认定行为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有谨慎注意的义务,乘车时应该握扶手,保证安全行为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也要自担部分责任故,此时公交公司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而本案中,由于公交公司认可李某的摔倒是因司机的紧急刹车行为导致,所以愿意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据此本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向李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二、受伤后应及时报警,保存证据那么本案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朋友们注意,就是朋友们在受伤后应该立即报警,保留证据具体到本案中,李某在案发时未报警,但公交公司认可此事,所以公交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公交公司不认可,李某就要举证其受伤的地点?是何人导致其受伤?由此增加了李某的举证难度。

三、关于赔偿项目的认定遇到此类情况,残障朋友们应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呢?具体到本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李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的赔偿项目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所受伤情为10级伤残另本案在法庭审理中查明,李某的三期(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医嘱缺失,那么如何来主张李某的三期费用呢?笔者建议,尽量多主张赔偿数额具体到本案中,开庭时公交公司要求李某进行三期鉴定,但是李某未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公交公司如果认为李某的三期赔偿时间过长,公交公司应申请鉴定。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误工费依据《北京市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规定及李某的具体伤情,酌定误工期5个月,即每月3000元工资,15000元,护理期90日,按100元,扣除住院7天,护理费8300元,营养费酌定3000元,残疾赔偿金105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 计137018元。

通过这一案例分析,笔者建议受害人遇到此类情况后,应立即报警,保留证据,同时保留好医院治疗的相关票据,在主张赔偿数额时,尽量多要些,以便通过法律最大利益化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史明鑫律师                                    联系电话:13811197594

北京百行宜众助残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多年来,百行宜众致力于为残障人群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培训、为助残社会组织提供志愿法律顾问服务、为政府采购提供专项服务、针对残障领域立法工作提交律师专业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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