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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案例(投资理财案例题)真没想到


以案说“典”
民间委托理财日益兴盛但自然人进行委托理财存在诸多风险,如权利义务缺乏规范指引,投资者难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委托理财合同可能

投资理财案例(投资理财案例题)真没想到

 

以案说“典”

民间委托理财日益兴盛但自然人进行委托理财存在诸多风险,如权利义务缺乏规范指引,投资者难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兼具委托、代理、借贷、证券交易等多种属性,导致对合同性质、法律适用认识的不同,进而影响诉讼策略选择以及裁判结果;保底条款与整个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的美好愿望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投资者难以及时发现并有效约束受托人未按约定用途运用资金、暗箱操作、过度交易等行为。

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善芳审理的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共同了解委托理财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案情回顾杨先生与尹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12月,尹某劝说杨先生参与投资理财,他可以提供帮助,且承诺保本分红。

杨先生前后思量,觉得这事可行,便于2007年12月底向尹某账户存入20000元之后的一年时间内,尹某分5次向杨先生账户打款5000元,并告知杨先生这些钱是理财分红但在2008年12月最后一笔打款后,尹某再也没有向杨先生支付款项。

杨先生多次催问,尹某一直借故推脱,甚至20000元本金也没有退还给杨先生杨先生索要未果,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尹某返还理财本金20000元并支付理财利息尹某辩称,杨先生所述不实,双方之间根本不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是买卖双方的销售行为。

杨先生当时是通过尹某购买济南某公司经营的蒙古草药和广西草药,尹某只是帮助代办,有当时购买产品的收据,且所购买的草药都已经给了杨先生法院审理尹某在庭审中认可给杨先生的5次转款,是理财分红,剩余款项仍在济南某公司,杨先生已经成为该公司股东。

尹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委托购买草药并交付杨先生的事实;由其提供的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杨先生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认为,尹某帮助杨先生进行投资理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尹某对收到杨先生20000元款项无异议。

尹某陈述上述款项已全部为杨先生购买草药,同时又说未付款项均在济南某公司、杨先生已经成为济南某公司的股东,其陈述前后矛盾;而其所提供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不能证明尹某收款购药的事实;且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均不能成立。

尹某认可给杨先生5次分红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杨先生系投资行为,且投资有风险,双方亦无违约利息约定,故杨先生请求尹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尹某应将所收取杨先生20000元减去已付款5000元合计15000元返还给杨先生。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尹某向杨先生支付投资款15000元,驳回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尹某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委托理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依据,作为投资者,要认真审查、签订好合同文件,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一是避免口头委托,应就委托事项、收益和亏损的分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二是认真审阅合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自己不明确的地方,合同中不利于自身的条款或者认识存在分歧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做出说明或者进行调整,不要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

诉讼事实依赖证据进行还原作为投资者,要随时关注受托人运用资金、操作账户的情况,避免完全放任、失去监管同时,也要有证据意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固定和保存好证据,及时保留合同、项目报告等资料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如将沟通往来的微信、邮件、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还应保留原始载体以备诉讼中法院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本案中的杨先生,正是因为未能按照上述内容做好签订书面合同、保存相关证据等事项,导致自己的投资仅仅收回了本金,不但未见收益,还损失了十五年的正常银行利息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撰 稿丨何江浩原标题:《槐法案例丨委托朋友投资理财,十五年仅收回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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